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培育一批主業突出、競爭力強、擁有細分市場優勢的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引導我省更多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發展路子,促進我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化小巨人企業是指堅持專業化發展戰略,持續專注行業細分領域,細分市場地位突出,質量品牌優,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規范,實力業績過硬,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成長潛力的企業。
第三條 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廳)組織認定。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局、贛江新區經發局(以下簡稱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企業的初審和推薦上報,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認定的企業進行跟蹤服務。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企業須在江西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企業,獲得過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且在有效期內。企業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工業強省戰略鼓勵發展產業方向。
第五條 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年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增長率高于同期全省規上工業企業平均水平。
第六條 企業積極推進現代公司治理和信息化管理,管理科學規范,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企業資信狀況良好,上年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第七條 企業堅持專業化發展戰略,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本企業營業收入比重50%以上,產品在細分行業有較高市場份額,市場占有率排名穩定在全省同行業前列。
第八條 企業裝備和工藝先進,建有嚴格質量管理控制體系,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達到行業、國家標準,或參與制修訂行業、國家標準。企業擁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志商標等),實施系統化品牌培育戰略并取得良好績效。產品質量優良,品質得到市場公認或權威機構認證。
第九條 企業已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或擁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等高層次科研創新平臺,近兩年研發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科技成果,擁有與主要產品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項,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5項及以上(因涉及商業秘密未申請專利的,提供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出具的技術推薦函有同等效力),且具備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每年集中組織申報認定一次。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愿向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專業化程度、質量品牌、創新能力、企業發展情況報告、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以及企業不存在因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納入失信記錄且處于失信懲戒期的失信行為承諾。
(二)相關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兩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其他與申請書內容對應的相關附件材料。
第十二條 企業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本轄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合格確定推薦的企業匯總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申報推薦企業進行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價,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擇優確定入圍企業,在廳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發文認定為“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在廳網站公告,并頒發牌證。
第四章 跟蹤服務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動態進行調度,有關企業應予支持配合,根據要求及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供所需的情況,參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 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認定有效期三年。期滿失效后可重新申請認定。經認定的江西省專業化小巨人企業,發現存在提供虛假申報信息資料的將取消稱號,自取消稱號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督魇I化小巨人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贛工信企業字〔2018〕404號)同時廢止。